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873號聲請人 朱陳佳駿 相對人 朱陳佳聯 關係人 朱陳寶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朱陳佳聯(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朱陳佳駿(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朱陳寶君(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弟,緣相對人自民國10
7年9月17日起因中風,現難以表達自身需求,已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妹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同意書、親屬系統表。
㈡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㈢本院偕同鑑定人 李明儀 醫師訊問相對人之筆錄。(相對人面
對點呼會點頭,並稱知悉聲請事件,且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餘詳如鑑定報告)㈣ 陳炯旭 診所108年12月17日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
結果略以 朱員 為器質性腦症候群,腦中風後遺症之個案。目前無生活自理之能力,無經濟活動能力,無社會性活動之能力,無交通事務能力,無健康照顧能力,朱員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該疾病狀態未來出現改善機會極低)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斟酌相對人其他親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手足關係,誼屬至親,相對人現於家中接受居家式照護,受照顧情形良好,聲請人可主責處理相對人生活事務,並表明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妹妹,同樣關心相對人,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明顯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之情形存在,且有意願為此職務,並提出同意書在卷可佐,爰裁定如主文。
四、按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