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3號原告 林金燕 被告 林金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6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屋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336元,以此為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即計6,440,677元【計算式:64,336(交易單價,元/平方公尺)×100.11(系爭房屋總面積,平方公尺)=6,440,6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扣除上開基地價值1,686,634元【計算式:92,700(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12,996.1(土地面積,平方公尺)×140/100000(原告應有部分)=1,686,63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54,043元【計算式:6,440,677-1,686,634=4,754,0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