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占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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