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勝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勝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2日中│││││午12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1年度毒偵緝字│││查││28號│第2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壢簡字第│││實││524號│142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7日│101年10月1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0日│101年11月26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