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22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原住香港
乙○原住香港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零陸元。
就前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相對人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89年度訴字第27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及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官碧玲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525第一審送達郵費13690年4月21日已發
還部分郵資544元刊登報費6,100公示送達45合計1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