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李美慧 被告 許清烟 上列被告因恐嚇(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3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謝琬萍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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