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俊弘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董俊宏 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董俊弘無罪」。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主文欄內,關於被告董俊弘部分誤載為「董俊宏」,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林岳葳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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