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 錢大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原告與被告 賴英照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50,404,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554,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