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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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訴字第90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俏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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