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守所當事人間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肆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冒充音樂家、股票分析師等多重身分,以結婚為由,詐騙原告財物,現金部分,共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四千五百元,信用貸款部分,共七十萬元,刷卡部分,共六十三萬六千九百二十五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四百二十五元。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伊有刷卡,也有信用貸款,現金部分,伊已不記得了,我們是心甘情願的,但貸款原告只給二十萬元而已,因為原告說要信用貸款七十萬元,所以伊才在筆記本寫七十萬元,原告在刑事案說伊陪原告去銀行收錢,但是伊沒有去,原告傳的證人,也說沒有看過伊,伊所有物品都還給原告,伊不用再賠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冒充音樂家、股票分析師等多重身分,以結婚為由,詐騙原告如附件之財物,現金部分,共三十二萬四千五百元,信用貸款部分,共七十萬元,刷卡部分,共六十三萬六千九百二十五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刷卡帳單、保單、中央信託局催繳函、中央信託局貸款明細表、信用卡簽單影本為證,被告則固對曾請求原告刷卡購買物品及曾信用貸款之情不爭執,惟為上開之辯詞,經查被告在其筆記本開頭均記載當年其找到多少個不同的女子(被告用BITCHES字眼),並列名冊,另記載因此賺了多少錢等字眼,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上訴字第一一九0號刑事卷(包含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一號刑事卷)(下簡稱刑案)內所扣押之筆記本可稽,可見被告係故意以詐騙之方式向被害女子取得財物無疑,被告辯稱兩造為心甘情願云云,即不可採。又查原告主張刷卡消費金額之其中如附表所示共六十三萬一千六百二十五元部分,依原告於刑案及本院所提出之信用卡簽單、帳單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筆記本記載影本可資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為真正。續查原告主張之現金三十二萬四千五百元部分,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佐證,且被告亦稱已記不清楚等語,顯然原告此部分主張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應不可採。再查原告主張貸款七十萬元已交予被告部分,業據原告於刑案中提出消費性借款契約、花旗銀行VISA卡月結單影本各一件可稽,且被告上開之筆記本中亦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同年八月七日、八月十七日分別記載:「GWOLIN
GLOANPRERAPRTION」(意即 國伶 準備貸款),「AfternoonloanNT$700000」(意即下午取得貸款新台幣七十萬元),並於當週之備註欄記載:「GOWORLING-C
ASHNT$700000」(意即收到國伶現金新台幣七十萬元)等字眼,足認被告確有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委請乙○○辦理消費性貸款七十萬元,並取走貸得之七十萬元無訛,被告辯稱只取得二十萬元云云,亦不可採。另查被告辯稱原告已取走原告幫伊買的物品,伊不用再賠云云,然查依刑案卷中固有原告簽署之行動電話、弓箭、吹箭等物之託管單,惟該託管單亦記載上開物品於偵辦期間由被害人即原告代為保管,俟偵辦完結裁定後,再依法處理等字眼,可見原告對上開物品僅為暫為保管性質,並未取得所有權,被告自無法以之抵償,從而被告此部分辯詞,亦不可採。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一百三十三萬一千六百二十五元(000000+700000=0000000)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合於法律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不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
┌─┬────────────┬──────────────────┬────────┬─────┐│編│時間│信用卡│消費金額│刷卡地點││號│├────┬──────┬──────┤│(特約商│││(民國)│持卡人│發卡銀行│卡號│(新台幣)│店名稱)│├─┼────────────┼────┼──────┼──────┼────────┼─────┤│一│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乙○○│花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三萬一千五百元│箭神企業有│││││(下稱花旗銀│2006號││限公司│││││行)││││├─┼────────────┼────┼──────┼──────┼────────┼─────┤│二│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乙○○│花旗銀行│000000000000│四萬二千元│箭神企業有││││││2006號││限公司│││││││││├─┼────────────┼────┼──────┼──────┼────────┼─────┤│三│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乙○○│花旗銀行│000000000000│四萬七千零四十元│箭神企業有││││││2006號││限公司│├─┼────────────┼────┼──────┼──────┼────────┼─────┤│四│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乙○○│花旗銀行│000000000000│五萬四千六百九十│箭神企業有││││││2006號│五元│限公司│├─┼────────────┼────┼──────┼──────┼────────┼─────┤│五│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乙○○│花旗銀行│000000000000│六千六百九十元│治群遙控模││││││2006號││型專賣店│├─┼────────────┼────┼──────┼──────┼────────┼─────┤│六│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乙○○│花旗銀行│000000000000│二萬零七百元│宏訊通信行││││││2006號│││├─┼────────────┼────┼──────┼──────┼────────┼─────┤│七│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乙○○│花旗銀行│000000000000│五萬元│億岱汽車商││││││2006號││行│├─┼────────────┼────┼──────┼──────┼────────┼─────┤│八│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乙○○│花旗銀行│000000000000│八萬二千元│文華珠寶銀││││││2006號││樓有限公司│├─┼────────────┼────┼──────┼──────┼────────┼─────┤│九│九十年二月九日│乙○○│花旗銀行│000000000000│一萬元│興裕電器有││││││4502號││限公司│├─┼────────────┼────┼──────┼──────┼────────┼─────┤│十│九十年二月九日│乙○○│花旗銀行│000000000000│三萬元│興裕電器有││││││4502號││限公司│├─┼────────────┼────┼──────┼──────┼────────┼─────┤│十│九十年二月九日│乙○○│花旗銀行│000000000000│五萬元│興裕電器有││一││││4502號││限公司│├─┼────────────┼────┼──────┼──────┼────────┼─────┤│十│九十年二月九日│乙○○│慶豐銀行││六萬元│興裕電器有││二││││││限公司│├─┼────────────┼────┼──────┼──────┼────────┼─────┤│十│九十年二月九日│乙○○│美國運通│000000000000│八萬元│興裕電器有││三││││005號││限公司│├─┼────────────┼────┼──────┼──────┼────────┼─────┤│十│九十年三月十七日│乙○○│花旗銀行│000000000000│一萬元│天劍企業有││四││││4502號││限公司│├─┼────────────┼────┼──────┼──────┼────────┼─────┤│十│九十年三月十七日│乙○○│慶豐商業銀行││五萬七千元│天劍企業有││五│││(下稱慶豐銀│││限公司│││││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