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96號
原告 董芳雄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複代理人 葉泳新 律師
被告 高士証
指定送達處所:雲林縣○○市○○路○段000號5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應另行補繳裁判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