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7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佳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鈺婷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