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9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家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家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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