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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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鈞諒
蔡玉鳳 蔡麗美 蔡素蘭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敏瑜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9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92,620元【計算式:88.97(平方公尺)×46,000(元)=4,092,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