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鈞諒
蔡玉鳳 蔡麗美 蔡素蘭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敏瑜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9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92,620元【計算式:88.97(平方公尺)×46,000(元)=4,092,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俊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