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 周信雄 以上上訴人與 吳有財 、 鄭秋枝 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