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 黃宗哲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振躍 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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