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44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豐股份有限公司、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歐豐股份有限公司、甲○○、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36,956元,應繳裁判費28,1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6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