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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