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3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354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李朝義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35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3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金芳

書記官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593元,及其中新臺幣53,348元自民國

94年12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崇文

法 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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