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救字第27號

聲請人 李漢祥

代理人 楊蕙怡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珈文 即隆鑫企業社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花勞簡字第1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林珈文即隆鑫企業社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花勞簡字第16號),符合法律扶助資力不足扶助標準,無力支付裁判費用,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按其主張觀之,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官 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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