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林佳杏
相 對 人  林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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