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1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4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經本院認為有強盜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4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所犯強盜等犯罪事實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4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4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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