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一一三五○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