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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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志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志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郭志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以105年度原訴第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49,000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嗣於105年6月20日確定等情,固有上開案號判決書在卷足參,惟因上開案件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