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深淮
阮馨儀 阮金貴 阮峻筌 蘇雲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清財 (即 游玲玉 之承當訴訟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仁棠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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