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車輛過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玖拾叁元,折合銀元叁萬玖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叁拾點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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