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錦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喬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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