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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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0號上訴人 唐敬傑 即被告被上訴人 唐隆生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