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丁○○被告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1,192元【計算式:1,528,075元+1,117元(房屋課稅現值6,700元1/6=1,
11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租金利益262,000元=1,791,19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編│地號│公告現值│面積│原告請求範圍│價額││號│(苗栗縣苗栗市○○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275-5│18,150│216│1/6│653,400元│││(起訴狀所稱275B地號)│││││├─┼────────────┼─────┼───┼──────┼─────────────┤│2│275-3│20,402│122│1/6│414,841元│││(起訴狀所稱275-3C地號)│││││├─┼────────────┼─────┼───┼──────┼─────────────┤│3│275-2│22,000│2│1㎡1/6│3,667元│├─┼────────────┼─────┼───┼──────┼─────────────┤│4│276-2│17,000│161│1/6│456,167元│├─┴────────────┴─────┴───┴──────┼─────────────┤│合計│1,528,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