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郭曉筠 被告 鄭奕泉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兆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