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406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曹金豐 、 郭如茵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2,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