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428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29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30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3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32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33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34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35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36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37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對於交通違規裁罰之案件,得為聲明異議之主體者,限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主管機關裁決所處罰之受處分人,其異議之對象,乃道路交通主管機關之裁決。
如尚未裁決,自無從聲明異議。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甲○○雖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民國98年4月2日高監旗字第0980003086號函聲明異議,惟異議人所異議之10件交通違規事件,雖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公警局交字第ZDP017361、ZDQ016097、ZDQ016098、ZDQ016099、ZDQ016100、ZDQ01610
1、ZDQ016102、ZDQ016103、ZDQ016104、ZDQ016105號予以舉發,有上開舉發通知單10張分別附卷可稽,惟尚未經主管機關裁決處罰,有旗山監理站98年6月4日高監旗字第0980005612號函1份存卷可考,異議人自無從對不存在之裁決提起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異議之法律上程式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本院無庸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無理由等實體事項加以審酌之必要,應予裁定駁回。至異議人則應嗣收受上開主管機關裁決處分後,若有不服,再行提出異議之聲明,方屬適法,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