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謝葛盛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4,508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166,400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