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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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事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120號抗告人即債權人 楊勝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朱玳儀朱郁儒 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又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因抗告狀未附具繕本,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補提繕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蘇哲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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