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返還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74號原告明○嫻訴訟代理人 張綺耘 律師
李尚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孫靖甯 律師被告明○祥
明○達
明○然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祥等三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歐○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財產價值總計為25,475,613元(詳如附表遺產價值核定欄所示),則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491,871元(計算式:25,475,613元×原告應繼分1/3=8,491,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賴怡婷附表:
編號遺產名稱權利範圍/數量或面積遺產核定價值(新臺幣)參考依據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48.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7,992,684元依原證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2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房屋全部276,500元同上3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和平分行存款1,459元同上4華泰銀行中和分行存款5,042,275元同上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907元同上6中華郵政公司永和永貞郵局存款9,759元同上7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和平分行存款60元同上8玉山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68,165元同上9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304元同上10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面積:120.00平方公尺11,654,500元。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同為新北市○○區○○路○○巷22弄、4層住宅第2層,每平方公尺約130,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1,654,500元。11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權利範圍:1分之1總面積:73.70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15.95平方公尺12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之租金429,000元(每月3,3000)總價25,475,6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