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廖 黃靖香
廖得和 廖崧棋 廖明芳 廖富助 廖富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松芽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2,922,855元(計算式:9,671,883+9,671,883+35,601,902+35,601,902+36,773,383+35,601,902=162,922,8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76,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