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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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玉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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