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76號原告 吳尚臻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楊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監理所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被告111年11月24日投監四字第65-JF0000000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