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431號原告 陳張秀鳳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338號肇事逃逸、
108年度調偵字第867號肇事逃逸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被告認原告有「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無駕駛執照)」之違規行為,故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2,000元,自107年11月30日(裁決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原告認其並無上開違規行為,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原告所涉系爭交通事故關於刑案部分,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338號肇事逃逸、108年度調偵字第867號肇事逃逸案件偵查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3月19日桃檢坤恭107偵25338字第1089016121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認上開刑事偵查及刑事判決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