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恩魁指定辯護人黃曉薇律師具保人王嘉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嘉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卓恩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2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王嘉君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劉承翰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