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訴人 黃春樹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5,850元(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與本件系爭不動產相近之單價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總面積95.45平方公尺×單價113,000元/平方公尺=10,785,8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0,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