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29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被告 張健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至同年8月22日在監執行,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2款之情形,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十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