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原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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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原小字第1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陳真蓉

被告 高清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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