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七、八時許,在其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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