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2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佳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蔡佳宏於民國107年9月7日20時30分許,在其某友人位於
彰化縣員林市○○路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日(即8日)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該處上路,欲返回其位於南投縣○○市○○○路○○號5樓之5之居處。嗣於當日1時25分許行經南投縣○○鎮○○○○○路東向32.4公里處時,為警攔檢稽查,經警發現蔡佳宏身上散發酒氣,乃於同日1時31分許,當場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蔡佳宏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列印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蔡佳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於105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
以105年度投交簡字第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1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上揭構成累犯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
前案紀錄外,另曾於89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0年度交易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3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竟仍無視於政府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恣意於酒後駕車上路,而第4次為酒駕犯行,一再漠視社會大眾權益,對於交通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惟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並考量其經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及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另檢察官雖具體求處有期徒刑7月,惟斟酌被告本次犯罪情節及家庭生活狀況,認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達警惕之效,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