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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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玉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玉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
2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玉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