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2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鄧 陳玉枝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
叁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 鄧陳玉枝 之遺產範圍內,連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
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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