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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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參佰參拾參元
  ,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
  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延遲利息
  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 陸萬 陸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陸萬陸仟
  捌佰捌拾壹元,自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對本院97年度存字第313號擔保提存物品,同意聲請
  人取回。
四、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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