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並檢附其戶籍
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