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496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9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2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黃金富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